法律上陪嫁和彩礼归谁所有?
没有规定陪嫁和彩礼钱的归属问题,只是在损害利益的时候可以起诉。但是,对于离婚以后彩礼的问题,在法律上是有说法的。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资料扩展: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彩礼的规定,“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彩礼嫁妆归谁所有
彩礼嫁妆,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的,属于女方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彩礼是中国的一种结婚风俗,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等,一般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婚后嫁妆钱具体怎么处理呢?你知道吗?
在我国结婚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在结婚前有一些列的事情,对于男方女方来说都需要做准备,比如说在结婚之前女方就会准备一些嫁妆钱。那么在结婚后嫁妆钱怎么处理呢?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有着悠久传统的国家。在很多事情上都有着一系列的步骤,对于结婚证重要的事情来说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说现在比较流行的婚前财产,作为一个中国人,平时你应该听说过嫁妆这个东西吧。那么一般在结婚后嫁妆钱怎么处理呢?嫁妆一般是女方的陪嫁,是在结婚之前,女方要为男方准备的一份礼物。现在无论是民间习俗还是法律规定,嫁妆都是女方的私有财产,不是两个人共同的,所以嫁妆是一般由女方处理。
上面我们已经了解到,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民间还是法律规定,嫁妆都是女人的私有财产,婆家以及新郎是无权干涉的,一般嫁妆是女方父母给女儿保底的钱和物品,其实嫁妆还有一层含义就是为了不让婆家瞧不起女儿。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些人的嫁妆会准备的越来越多。嫁妆的多少同时也代表了一种对女儿的感情,因为自己的父母不希望女儿在婆家过得不好,所以就希望多给一些东西给女儿。
上面我们已经了解到了嫁妆是一个什么东西,以及它的含义。在结婚之后嫁妆钱怎么处理的呢?
1、首先,如果对方的经济条件不是很好,一般来说有可能会用嫁妆来来作为买房或者买车的资金。
2、除此以外。男方和女方在结婚以后还可以选择将结婚的嫁妆钱用来存着,避免防止在结婚之后有什么事情非常着急要用钱。
3、其实还有另一种情况,对于有的人来说,嫁妆钱还可以用来作为孩子的上学费用。
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可以对结婚之后嫁妆钱的处理方式都不一样。嫁妆钱对于不同经历情况的人来说,用法也不一样。总之,不管是怎么样,如果是结婚后的嫁妆钱都是一种共同财产,是需要两个人都同意才能够用的。因为在结婚后有很多事情都是需要用到钱的,所以每个人对于结婚以后得嫁妆钱都要有一个好的打算。
彩礼最好的处理方式
彩礼最好的处理方式
彩礼最好的处理方式,结婚的时候肯定是需要支付彩礼钱的,其实对于彩礼的这个问题个说纷纭,什么样的理由都有,我听得最多的就是,只要彩礼要的高,那么你嫁过去的就会得到娘家的在意和重视,下面是 彩礼最好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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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用作婚礼准备资金
结婚彩礼是男方在婚前给女方的聘礼。一小部分女方会将彩礼用作结婚物品准备的资金,如结婚首饰三金的购买,结婚礼服的租赁等等。毕竟,结婚是一件耗钱的事,男方全额支付婚礼资金肯定压力大。
2、彩礼可留着婚后生活资金储备
女方收到彩礼之后,也可以将彩礼钱存起来用作婚后生活的储备资金。毕竟,婚后生活柴米油盐酱醋茶各样都需要用钱,刚结婚的新人没有贮备资金,婚后生活肯定不易。将这笔钱存下来,婚后生活肯定容易很多。
3、彩礼也可以全部用作女方嫁妆
很多女方父母心疼女儿,会自己加一部分钱放在彩礼中给女儿一起当做嫁妆带到男方家,用作小两口的婚后生活资金。
4、彩礼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孝顺女方父母
也有很多女儿心疼父母多年养育的不易,因此,将一部分男方给的彩礼钱给父母,感谢父母多年的养育恩情。
二、彩礼较后一般怎么处理
1、婚后,有的女人会把自己的陪嫁的彩礼拿出来还债,因为现在结婚前男方按照女方的要求,一般都要买房、买车、结婚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大多数家庭都是欠下了不少的外债,婚后,夫妻之间恩恩爱爱,妻子也通情达理,会觉得先把外面的债还清,让自己的丈夫少一些压力,会把自己的陪嫁拿出来还债。
2、有的妻子婚后会把这些钱存起来,为未来打算。有的夫妻结婚前是没有房子的,所以妻子会把折些陪嫁的钱存起来将来为买房做打算。
3、有的妻子会把这些钱给了娘家,因为女人一旦嫁过去,以后照顾自己的父母的时间会很少,女方一般把这些钱留给娘家的父母,这样也算是尽了一份自己的孝心。
给彩礼要注意什么:
1、数额:很多地方为图吉利,彩礼金额一般规定为8等数字, 4、7这种数字尽量不要出现,较好是数字的谐音能带有好的寓意。
2、礼品:现在彩礼礼品多用三金(金项链、金手镯和金耳环)或者电器等物品以及很多带有寓意的礼品,如龙凤烛、猪蹄、冰糖、茶叶。
3、讨论彩礼的过程中占主导的一定是双方父母,彩礼只是一个形式礼节性的要一些就够了,千万别伤了双方和气。
彩礼最好的处理方式2
一、彩礼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
彩礼处理方式是需要按照合法的方式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
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二、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是怎样的?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
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既然不准备嫁了,那些嫁妆自然就自己留着。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彩礼如果要求退还的话,那么必须是有法律的依据,比如说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双方没有结婚的情况之下,就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并且因为支付彩礼发生的一些纠纷是有三年诉讼时效。
彩礼最好的`处理方式3
结婚彩礼纠纷的科学处理方法
结婚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
但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一般赠与具有单方性和无偿性的特点,而送彩礼则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种程序,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程序,因此,彩礼可谓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自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给的压力。
关于结婚彩礼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该解释基本上是采用目的赠与说的观点。因为我国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请求返还不可能基于违约要求返还所赠财产。只能以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返还彩礼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
如果受赠人仍持续占有彩礼,则构成了不当得利,赠与人有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受赠人依法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对司法解释中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返还彩礼,都比较明确,但针对第三种情况出现了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界定问题以及结婚时间长短和彩礼多少等问题,对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界定,属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
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对婚前赠送万元以上彩礼的纠纷,如果没有特殊的生活生产来源。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足以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个别一些偏远农村,甚至几千元也会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在这里是比较好界定的。
但有些返还彩礼纠纷中还存在结婚时间长短的问题和彩礼多少问题,司法解释未作进一步规定,但问题是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最后因种种原因离婚,婚姻的长短和数额不考虑,亦有失公平。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一般将返还彩礼的条件中又酌情加入了一般以结婚时间2年为限,数额较大的,宽泛到3年,这样做虽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但根据我国国情和人们的习俗,大部分当事人都能够接受。同时。
在返还彩礼时还要考虑男女双方在婚姻失败中的过错程度,结合以上各种情况,综合解决彩礼返还问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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